本文仅限于EB3中的unskilled worker,即EW。 本文仅就eb3美国直招移民专家Max经手过的300余份EW案例和从律所得到的经验来谈一谈EW。Max曾在美国移民律所专职作为处理EB3业务的助理律师,精通EB3办理的绝大部分方面。
因为EW具体操作中雇主、中介和律所的关系有非常多可能性,所以下面的少许内容可能不具有普遍意义,希望读者仔细甄别。
首先需明确几个关键词:
优先日
优先日是指您在移民队列里面的排序,是一个日期。原则上,绿卡名额每年供不应求,分配时按申请时间顺序,先到先得。优先日标记了您在移民队列里面的位置。对于EW申请,雇主帮您递交劳工卡申请(ETA9089表格)的那一天就是您的优先日。劳工卡由劳工部审批后,还需递交移民局,经由移民局批准I140后,优先日就确定了。即便转移成其他EB系列的移民,您都是使用这一个优先日。所以拿到优先日就是移民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胜利。
劳工卡
劳工卡不是卡,只是一个表格,叫ETA9089表。劳工卡批准就是指劳工部官员在这个表格的一页上签个字而已。劳工卡批准后对您没有直接的作用,无法直接给予您马上赴美工作的权利。仅仅是申请流程的第一步。
好了,进入正题:
要了解EB3移民,首先要了解美国雇主的需求和美国政府的多方压力。就雇主而言,EW的雇主的行业,大部分属于重复性劳动(不恰当地说,可按富士康工厂类比),技术含量低、薪水低,不易有稳定的工人队伍,工人流动率(turnover rate)非常高。以Case Farms禽肉加工厂为例,曾听说厂子每日招两人,辞职三人。可以想象,工人进厂一两个月就离职,雇主招工的管理成本非常高昂。在这种条件下,稳定的,能够为雇主承诺工作一年的外国工人,就对雇主有很大的吸引力,能够降低雇主的管理成本。而且,招EW劳工的过程中,如果请律师帮助办理的话,雇主除了付出时间上的等待成本,几乎没有金钱上的成本(律所和中介主要从申请者这里收钱,几乎不收雇主的钱—律所某种程度上算是雇主的雇员)。所以,规模大、从长远打算的雇主,就非常愿意考虑长期雇佣EW劳工。
另一方面,美国政府不仅需要满足美国雇主的上述招工需求,还要考虑国内的政治影响。
美国政府的考虑因素有四个大方面,正好顺序对应EW3四个步骤:
1. 确保美国本地人的就业得到保护,不被外国人抢占工作机会(这部分由劳工部DOL负责)
2. 确保来美的雇工的权益得到保护,体现在雇工们来美后能够领到雇主承诺的足额薪水(由劳工部确定薪水标准,美国移民局USCIS负责确保雇主有实力发薪水)
3. 控制每年移民的数量,确保移民总量在允许的范围内(国会立法确认每年名额总量和分配法则,由美国签证中心NVC负责发放管理)
4. 确保来美的移民是来做贡献而不是拖后腿的(由广州领事馆的签证官决定)
根据上述四方面,顺序分为如下4步:
1. 劳工证申请(Labor Certificate,简称LC),由劳工部负责确保雇主确实是招不到人才招外国人。劳工部要求雇主将招工信息公布出去(在当地报纸打广告,在雇主公司内部两处张贴告示公示招工广告),以确保本土劳工能够知道这个工作机会并且进行申请。
据劳工部的规定,雇主需要根据所属行业的薪资标准(政府的在线系统上有这个标准)确定自己招工的工资(prevailing wage),然后第一步雇主需要在美国发布广告,任何美国人均可申请,只要符合条件,雇主必须雇佣。如果雇主经此找不到足够的美国劳工,就进入第二步:雇主在美国劳工部的在线系统上提交雇佣海外劳工申请电子表格(ETA 9089),就是劳工证申请(在线提交这个申请的时间就是您未来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),申请获批后雇主才有权招收外国劳工。对于这个申请,劳工部的正常审批时间在半年左右(最短的有10天以内就批出来的,最长的官网上写了等待时间有1000+的天数,所以浮动还是挺大的)。
由于劳工部不可能对全部雇主第一步的广告发布进行备案,劳工部采取抽查(audit)的方式确保大家遵守规矩。比如一个雇主录取有100个招工,抽查可能抽到其中的30个,遇到抽查的申请者,审批时间就要延后(延后1年左右)。(美国报个人所得税也是这样的,您可以乱报瞒报,但是抽查要是被抽到,您就惨了,所以大部分人不敢乱报瞒报。这是一个制度上的威慑。)遇到抽查时,雇主需要提交薪资标准的证明、招工广告的复印件、同批全部申请者(如从150个报名者里面录取100个录取者,则150个报名者的简历全部要提交)的简历,ETA9089表的申请人签字页和雇主签字页等材料供劳工部审核。 由于抽查会对雇主(或者帮雇主招工的律所)造成极大负担(主要是麻烦),据我所知,一些雇主就会撤销申请,不过,我们律所的雇主从来都是直接应对抽查,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抽查撤案的严重后果是,您先前递案时拿到的优先日就作废了,要等下一次递案才能重新算做您的优先日。这样就白排队了,又要回到等待的队伍末尾。
2. 移民请愿(Immigration Petition I-140)。劳工卡审批合格后,由律所代表海外劳工向USCIS(美国移民局)提请移民请愿。律所需要提交I-140表格,政府官员签字批准的ETA9089表格,雇主的营业额和报税记录等材料。在这一步,移民局也许会再次复核雇主的雇佣程序—这一次旨在确保雇主实力足够雄厚,能够支付它向劳工们承诺的薪酬。
这一步,申请者需要提供跟随移民的家属的信息,包括姓名出生年月等。其他的就不需要了。(这些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步劳工卡信息收集时都收上来。)
这一步一般自递件起3-12个月内批出(最短的我们见过15天就批出来的)。要特别注意的是,在计算随同移民家属的年龄时,这个I-140批示的等待时间可以从年龄中扣除。正常来说,在排期开放那天,只有21岁以下的孩子可以随同移民。假如正常算孩子已经21了,按规定不能一起移民了,但是I-140等待了一年,那么扣掉这一年孩子只有20岁,则孩子可以一起移民了。